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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興生物法律戰復盤:兩輪雙頭董事會七年之爭

經濟觀察報 關注 2025-08-23 00:40

繆因知/文

此前數年廣為人知的科興生物公司,近期又因280億元巨額分紅款和董事會紛爭成為財經熱點。

據媒體報道,7月9日,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公司科興生物(NASDAQ:SVA)特別股東大會通過了股東、著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賽富基金提出的兩項提案:罷免公司現任董事,并選舉10名董事,分別是西蒙·安德森(Si-monAnderson,原董事會董事)、付山(維梧資本,原董事會董事)、焦樹閣(獨立董事)、李某強(強新資本)、盧毓琳(獨立董事,原董事會董事)、裘育敏(永恩資本)、王宇(獨立董事)、肖瑞平(獨立董事)、閻焱(賽富基金)、尹某東(前董事長)。

鑒于本案出現了不少公司治理爭斗中的“新玩法”,且相關場景在國內也可能發生,因此頗值得從法律和法理層面進行分析。

在此,筆者需先說明兩點:其一,本文僅依據經濟觀察報等媒體的公開報道信息撰寫,與科興系公司或其任何股東、控制人、董監高、員工及其親友、代理人均無往來;其二,為方便討論,本文主要根據一般法律原理探討公司治理中的一般模式化法律問題,重心不在于評判當事人孰是孰非,而是想為中國公司法制下的玩家在遇到類似事件時,就可否采取特定措施提供參考意見。

在此,我們先回顧一下基本格局。

尹某東是科興生物的創始人及長期實際運營者,他曾參與研制SARS滅活疫苗、甲型H1N1流感疫苗、手足口病疫苗和新型冠狀病毒疫苗。李某強是醫學博士出身的投資人,此前曾支持科興生物另一名前董事長潘愛華與尹某東對抗。

作為上市公司的科興生物,是北京科興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科興”)的母公司,北京科興控股的北京科興中維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是新冠疫苗的主要供應商。2021年至2022年,科興生物營收超1300億元,凈利潤超960億元。7月10日,科興生物發放第一輪每股55美元的現金股息,分紅總額為39.5億美元(約280億元人民幣)。根據公司計劃,后續三輪分紅總額將超過500億元人民幣。

上市公司科興生物注冊于加勒比海小島國、英聯邦成員國安提瓜和巴布達。注冊地指公司創立人提交文件設立公司的地方,不等同于公司主要營業地,公司國籍即注冊地。在法律和現實世界中,安提瓜和巴布達是一個無足輕重的國家,其法制屬英美法系,但具體法律規定鮮為人知。人們選擇在此注冊公司,主要因其是避稅天堂之一,不對當地注冊公司征收所得稅,很多公司會在這些避稅地注冊殼公司,以方便上市流程的操作。鑒于準確查詢安提瓜的法律法規和公司披露文件難度較大,且非讀者關注重點,本文對此予以淡化處理。

第一輪雙頭董事會風波:七年之爭,為何英國行使終審權

科興生物的公司治理爭斗由來已久。

2016年,科興生物籌劃退市(私有化),即從上市公司公眾股東手中回購股票。回購如同敵意收購,雖可由一方提出,但角逐者可能不止一撥。當時出現兩撥“原創始人+投資人”組合,一撥是北京科興原董事長潘愛華與李某強方,另一撥是尹某東與賽富基金。

2018年2月,李某強方通過在二級市場持續買入,對科興生物持股達32.3%,躍居第一大股東。按常規,這樣的股東要求改組董事會是常見做法。李某強方投票反對包括時任董事長尹某東在內的4名董事連任,提出新的董事會5人備選名單,并在股東會議上成功獲得多數票。2018年3月,尹某東方面的原董事會稱,李某強方面選舉新董事會的行為是突襲,未提前告知股東,并在美國請求法院裁決李某強方的行為是否觸發毒丸計劃。

毒丸計劃是公司章程中一種特殊的反收購安排,法律結構復雜,主要內容是授權公司額外發行股份以阻擋新的公司控制人。其有多種類型,合法性爭議也不小。有關李某強新任董事會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可觸發毒丸計劃的訴訟,持續長達7年(2018年3月至2025年1月)。在此期間,科興生物仍由尹某東控制董事會。

2019年,因遭遇治理失效問題,科興生物股票被納斯達克停牌,股價鎖定在 6.47美元/股,股東完美錯過2020—2022年間疫苗股票價格暴漲的時間窗。這7年間,潘愛華曾帶人進入北京科興辦公樓及廠房,實施拉閘斷電等行為。2024年,潘愛華被法院一審判決構成對另一家公司未名醫藥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需服刑13年,就此出局。

2025年1月,關于誰才是科興生物合法董事會迎來終審判決。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裁定,由于相關決議存在程序瑕疵,2018年2月新大股東提出的五人董事會名單有效,毒丸計劃無效。安提瓜和巴布達作為英聯邦國家,其最高司法權仍歸屬于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特點是會結合相應海外領地的習慣法進行審判。不過,部分英聯邦國家如新西蘭已修改法律,取得獨立司法終審權。

這份董事會名單包括:代表強新資本的李鵬飛、代表奧博資本的王國緯、平安保險的曹建增、PremasCapital的邱海峰、獨立董事盧毓琳。2025年2月,科興生物公布的新董事會名單將邱海峰替換為李某強,并宣布李某強擔任董事長。此后,李鵬飛、王國緯先后被替換為奧博資本的兩位代表。

據經濟觀察報報道,對于李某強方更換董事會名單,賽富基金、維梧資本及科興生物管理層都公開提出異議,認為新董事會名單與英國樞密院判決的名單不一致。大股東賽富基金對外表示,該名單中除一名成員(指盧毓琳)外,其余董事均為僅持股9.5%的強新資本(此時李某強方尚未公開披露實際持股數)和持股3.8%的奧博資本代表。對于此董事會名單異議,李某強方人士回應稱,根據安提瓜和巴布達公司法,董事有空缺時進行補選替換無需經過股東大會投票決定。

這種操作確實存在。在我國,董事辭職、去世等導致職位空缺時,只能由股東會重新選舉新董事來填補。但一些國家的公司法的確允許董事會自行任命新董事。而且,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決只是認定李某強方股東選舉董事會的程序有效,而非綁定特定的五個人。2010年國美電器控制權之爭中就出現過更極端的案例。大股東黃光裕方在股東大會上罷免了陳曉執掌的董事會否決的三名董事人選,董事會卻以董事職位出現空缺為由任命這三人擔任董事,這也符合上市主體注冊地百慕大群島的公司法。與多島國家安提瓜和巴布達類似,百慕大群島是英國海外屬地,也位于加勒比海。

第二輪雙頭董事會風波:七月驚變,股東大會能續開嗎

由于對前述董事會組成存在異議,賽富基金提議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當地時間2025年7月8日晚8點,科興生物特別股東會會議在上市公司注冊地——加勒比海域的安提瓜和巴布達首都圣約翰召開,大部分股東以線上形式參與。目前,賽富基金持股比例為18.87%,為科興生物第一大股東,尹某東個人持股11%。

股東大會結束后不久,當地時間7月9日凌晨2點,賽富基金宣布,股東會已通過其兩項提議:罷免李某強等董事,并選舉出新的十人董事會。這些董事于7月10日又選出賽富基金管理合伙人閻焱為科興生物董事長,尹某東擔任執行董事及首席執行官。尹某東方卷土重來。李某強旋即向經濟觀察報等媒體回應稱,所謂新董事會不合法,不能認可其地位,自己主導的董事會將繼續治理公司,并探索公司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等事宜,雙頭董事會再次浮現。

李某強表示,7月8日的股東大會上,他作為董事長宣布安提瓜法院的兩項裁決后,便決定休會,并未討論或表決其他事項;賽富基金既無權也沒有法律依據在有效休會后“重新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所以,這里的焦點在于,當股東會會議原主持人即董事長未組織討論和表決事項時,其他人包括大股東能否代勞?

對此,需注意,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是嚴肅之事,一般需提前通知日期、告知擬表決事項,以便股東準備投票方案、安排參會時間。

若股東懷著審議和表決特定事項的預期和準備來參會,法定主持人不能隨意說“今兒咱不討論了”,除非不審議、不表決特定事項確有合理理由,如公司或經營環境剛發生密切相關重大事項變動,大家都需重新考慮,否則其他人可視為原主持人因故不能主持,而代為主持審議和表決該事項,特別是對公司當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事項。

當股東大會由反對在任董事會的股東提起時,在任董事會自然不會積極配合。若允許董事會不按事前通知議程隨意終止股東大會,將損害股東權利。

當然,代為主持股東會很罕見,程序操作仍然值得注意。

一是代為主持人應明確自身身份,包括指出這只是對原定主持人不履行職責的替代,強調這不是臨時召集一次新的股東會。代為主持、接續原來預定召開的股東會,時間間隔越短越好,至遲不應超過次日。代為主持時應按原通知的審議事項和其他議程進行,不能增加或更改。

二是新主持人產生問題。董事長不履職時,正常程序是由副董事長履職;若無副董事長,應由過半數董事推舉一名董事。根據現有材料,賽富方聲稱這是股東大會的續會而非新開,主持人是董事盧毓琳,即曾經英國樞密院認可的董事會中唯一一位仍在任的董事。若如此,其行為具有一定正當性,但仍需結合當時具體情形判斷。

與之相反,若一個事項不在公司此前通知的股東會擬審議事項列表上,任何人包括董事會都不能說“既然大家已經來了,就順便再討論一個事情吧”。臨時召集、臨時審議、臨時表決不被法律允許,是因為這剝奪了股東準備時間。我國曾發生的宏智科技雙頭董事會案中,一方在股東會會議召集現場臨時通知并成功拉走部分股東去別處開會選新董事,因此被判定決議無效。

第一輪雙頭董事會的種子開出第二輪雙頭董事會的鍋

在第一輪雙頭董事會風波中,2025年2月法院最終認定2018年應當上臺的是李某強方的董事會,而非實際掌權的尹某東方的董事會,這不免令尹某東方“執政”期間措施的合法性產生疑問。

此等情況較為少見。總體而言,應尊重已有商事行為的安定性。此前科興公司雖有董事會選舉爭議,但實際治理團隊并非通過明火執仗的方式上臺,而是公然、穩穩地治理著科興公司,且得到了科興員工、業務伙伴以及政府部門的認可。各方有權合理信賴尹某東領導的董事會的決定合法性。故而,盡管原董事會的合法性現在被法院動搖,但原則上仍應承認原董事會作出的商業決策的合理性,不能一概自動推翻。當然,新董事會也有權重新審查以往具體交易,特別是涉嫌利益沖突、內外勾結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就本案而言,目前最突出的是2018年7月尹某東引入的兩個投資者尚珹資本與維梧資本的股東資格問題。它們當然會在股東會投票時支持尹某東。第一輪雙頭董事會后,暫時的贏家播下了這兩家基金進入公司的種子,也令它們在第二輪雙頭董事會中得以“立功”。

李某強方的董事會在科興生物此前宣布分紅時稱,尚珹資本與維梧資本暫不能獲得此次分紅,但也不是肯定不給分,相應部分分紅由董事會存放在獨立第三方管理的托管賬戶中,直至法律程序最終解決。

這兩家基金的投票權也受到限制。科興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7月7日,安提瓜和巴布達東加勒比最高法院頒布臨時禁令,禁止維梧資本與尚珹資本在特別股東大會上行使投票權,以待法院對其管轄權及股份有效性問題作出裁定。禁令(injunction)是英美法系常見的一種法律措施。法院頒布臨時禁令,并非為了終局性確定權利義務,而是為了叫停一項即將發生的行為,比如投票。

不過,維梧資本與尚珹資本隨后向東加勒比上訴法院提出緊急上訴,尋求暫時中止上述禁令的執行。東加勒比上訴法院是部分加勒比海島國建立的一個跨國司法機構,將來或許有望徹底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終審權。

在這次股東大會上,李某強正是以安提瓜法院已經臨時禁止維梧資本及尚珹資本投票為由,才決定休會,同時他認為自己作為董事長有權對股東大會作出休會決定。

這里有意思的是: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安提瓜法院已經臨時禁止兩家基金投票,此時對在任董事會是有利的,除非安提瓜公司法另有特殊規定,否則董事會可以此時組織投票并排除兩家基金的投票權。這樣,在本輪表決結束后,就算兩家基金事后獲得投票權,也只能通過再次召集一輪新的股東大會、再次投票來尋求翻盤,而不能要求單獨事后補充投票。

不過,據報道,在股東大會結束后的當地時間7月9日凌晨1點,維梧資本宣布其與尚珹資本已獲東加勒比上訴法院許可作為有效股東出席7月8日的股東大會并進行投票。李某強方后來也承認東加勒比上訴法院的判決是在大會前兩三小時下達的,只是在相關訴訟中董事會未獲得答辯機會。這個理由似乎不太清晰。

一來,在股東大會召開前爭議特定股東有沒有資格投票,本就是一個需要加速審理的程序。英美法系的法院在不著急的事項中可能拖延,但在時間敏感度高的案子中動作也是非常迅捷。除非直接違反該國訴訟法,否則上訴法院不開庭審理并不意味著剝奪原被告權利。

二來,當事人若認為未在訴訟中獲得公平對待,可向有關司法機構申訴。但如果上訴法院的裁判已在股東大會召開前給出、并允許兩家基金投票,那公司董事會對法院再不滿,也沒有充分理由否認法院裁判的有效性。更何況,李某強方現在也只是聲稱法院訴訟程序存在瑕疵,沒有更有力的、必然能得出相關裁判結論的實體理由。

所以,無論董事會是以兩家(小)股東的資格已被禁令禁止,還是以法院錯誤支持了兩家股東的資格為由,要取消所有人的投票和其他會議事項,理由均不太充分。公司股東會本就不要求所有股東到場,即便少數人自身股東資格待定,也不應妨礙其他多數人的投票權。否則,若公司股東眾多,資格爭議此起彼伏,難道公司就不能議事了么?

換言之,董事會宣布此項休會的法律依據不夠充分,甚至可能會惹惱中間派股東,并非上策。而且,股東大會終究應服從資本的規則,讓付出真金白銀的大股東有更大的決定權。

(作者系南京大學資產管理產品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員、經濟觀察報管理與創新案例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免責聲明: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供參考、交流,不構成任何建議。